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71號原告 劉舉明 被告 鍾木南
釗宏 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孟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為新臺幣(下同)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