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6號聲請人即原告 李洋濱 原告 李瀛澤
李明隆 李銘哲 李明焜 李銘崇 相對人即被告 張吳杏 ( 張金聰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1日所為之補充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張吳杏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1日所為100年度訴字第206號之民事判決之正本及原告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張吳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誤載為「Z000000000號」。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