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1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添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65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添生業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1頁至第122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文慧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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