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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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 詹秀琴 被告 黃坤鐘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著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本院101年度司執助字第13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次序3至5所列被告之執行費及次序11至14所列被告之債權均應予剔除。查系爭分配表次序3至5、11至14之債權人黃坤鐘於上開執行事件之分配金額為1,816,77
0元(計算式:6,700元+6,400元+32,016元+207,092元+256,834元+817,970元+489,758元=1,816,770元),剔除債權人黃坤鐘參與分配之後,尚餘1,816,770元,可供分配表變更後同列普通債權人之原告可得分配金額為1,667,695元(原告於上開執行事件之分配表中受分配之不足額為1,667,695元),則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金額應為1,667,69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67,6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