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 張瑜庭 被告 林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原告主張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界址與被告主張之界址間差距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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