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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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32歲
號3樓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所涉之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608號提起公訴,經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所涉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4月1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7月1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鄭子俊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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