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7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0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書記官汪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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