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34號

原告 王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靜慧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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