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6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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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685號債權人 錢曾素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霖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張菁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張菁月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張菁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霖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