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6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鄭月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4月11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64,001元正未給付,其中44,226元為消費款;116,17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