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682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瑞誼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門號0000000000行動上網699(12)+myMusic(12)專案(0209)使用未滿12個月即退租或終止契約需賠償1,800元行銷優惠費用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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