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5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7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54號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人 陳彥伯 (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政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5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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