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一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本院台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二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七百五十元,然本件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九千九百六十七元,尚欠九千二百一十七元,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裁定,命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薛中興法官高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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