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五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九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執行羈押,並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裁定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九日起,再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