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3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3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三八О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選任辯護人 王偉凡 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瑞釗 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日起,第八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宋祺法官吳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黃嬿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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