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79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民國97年10月1日提出民事異議狀表示:其目前
並未居住於戶籍地,有該民事異議狀在卷可稽,又觀之該民
事異議狀上所載之被告住所地址,可知被告目前居住於高雄
市○○區○○○路○○○巷○○號6樓,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