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潮簡字第537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事項及交易明細查
詢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