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4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金偉選任辯護人張蓁騏律師被告黃祺珉
黃郁勝 藍柏勝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310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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