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16號原告 王嘉偉 訴訟代理人 王錫儀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9月20日具狀提起民事訴訟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第265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2、3項定有明文。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提出合法之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第630地號土地謄本。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范鳳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