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上當事人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17,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2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