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339號聲請人 周秋蘭 應監護宣告 周許出 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應受監護宣告人周許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前項訊問,得使受託法官為之。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602條及603條亦有明定。故法院應就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此乃監護宣告前應進行之必要調查程序。
二、經查,本院為依前揭規定進行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程序,已先於民國100年9月7日函知聲請人陳報可為鑑定周許出之醫院(含地址)、醫師姓名、聯絡電話,經聲請人陳報鑑定醫院為私立天主教聖功醫院,惟經本院函請囑託該院醫師鑑定周許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經該院以100年9月20日聖功醫字第000000000函稱:關於周許出女士之精神狀態鑑定案,因周許出女士於本院僅有骨科看診紀錄,故無法協助相關鑑定事宜...。本院據而於100年10月3日通知聲請人另行陳報可為鑑定周許出之醫院(含地址)、醫師姓名、聯絡電話,上開通知業於100年10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陳報可資訊問鑑定之醫師資料,致本院無法依前揭規定進行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程序,是無從判斷周許出之現今狀況是否符合監護宣告之要件。從而,本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惟聲請人日後如認其母周許出仍有聲請監護宣告必要者,仍可檢具相關證據資料,具狀再行聲請,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