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偉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偉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偉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173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12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