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24號原告 康金進 上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