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55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5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550號抗告人 粟振庭 即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13日送達;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8年10月24日以108年度裁聲字第892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亦已於108年11月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蕭惠芳法官陳秀媖法官林妙黛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玉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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