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53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5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任用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536號聲請人 李國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銓敘部 間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本院108年度裁字第143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裁字第1432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所提異議狀及聲請再審(補充理由)狀,均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陳國成法官王碧芳法官蘇嫊娟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宜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