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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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簡字第87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展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1480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莊展晟 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莊展晟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二)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以被告前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與本案罪質相異,侵害之法益亦不相同,無從認定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況,自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將被告之前科事項列為刑法第57條量刑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仍未戒除毒癮,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顯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兼衡其犯罪之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1480號被告莊展晟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街00巷0號(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展晟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30,000元確定,嗣於民國107年8月23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並於109年1月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年12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170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14、315、316、317、318、319、320、321、322、323、3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又於111年6月8日晚間6時許,在其友人位於新竹市東區東南街之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6月10日凌晨0時15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並依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強制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莊展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Z000000000000)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6月23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22/00000000)、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
(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檢察官陳子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柏萱附錄本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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