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388號聲請人 劉振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純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正確完整之本票附表(聲請狀附表內容有誤)。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