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調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1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林國耀 、林○○間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
  謄本,含異動索引(含民國108年1月24日登記,以買賣為
  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項)。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兩次異動後之所有權人)身分之
  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補正被告真實姓名住址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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