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敬元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6年訴字第31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6年9月7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胡慧滿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