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225號聲明人即上訴人 陵逸群 (即 陵宗雄 之承受訴訟人)
陵張恒 (即陵宗雄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李志雄 律師被上訴人 陳讚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陵逸群、陵張恒為上訴人陵宗雄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提起第二審上訴後,本院民國106年3月29日判決前之105年12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於106年5月31日協議由陵逸群、陵張恒繼承上訴人本件請求返還之土地(即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可參。陵逸群、陵張恒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說明,應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李昆曄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