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指定受益人行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20號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告 林雪娥
王慧雅 王啟芳 王飛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指定受益人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355,292元,低於原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應以較低之金額為核算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55,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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