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張智崴 原告 林昀蓁 原告 吳王惠美 原告 張豪翔 原告 陳素珠 原告 趙亦生 原告 張政雄 原告 黃千瑜 原告 何宜盈 原告 羅孟蕉 原告 尤寶玉 原告 王萬土 原告 張春昔 原告 吳志鴻 原告 黃錫能 原告 馮先華 原告 許金鶴 原告 張莊玉桂 原告 陳臣通 原告 王聰佑 原告 王雅仙 原告 張詠安 原告 許秋雅 原告 蘇友珠 原告 鄭玉枝 原告 陳春燕 原告 謝佩珊 原告 王瑞勳 原告 王麗明 原告 吳美慧 原告 黃阿香 原告 林正男 原告 陳秀霞 原告 簡明德 原告 王曉燕 原告 廖鐺泉 原告 洪銀鏡 原告 巫德富 原告 王江 寶蓮 原告 周振輝 原告 許淑女 原告 趙姵芳 原告 吳火生 原告 羅玉霞 原告 官欣蓓 原告王萬國原告王秀慧原告羅坤祥原告黃詠婷原告 王塗玉花 原告 郝以剛 原告 王林謹 原告 張進財 原告 姚世煌 原告 羅吉堂 原告 蔡麗玲 原告 蕭敏慧 原告 官千喻 原告李雪梅原告姚群英原告梁堅原告李冠德原告 張姵妤 原告 高枝妹 原告 沈幸如 原告林 王玉蘭 原告 王雲飛 原告 林桂蓮 原告 康國民 原告 陳三謨 原告 陳彩鳳 原告 陳仁德 原告 張瓊文 原告 林陳甘 原告王曉燕原告 王詩岑 原告 余宗玲 原告 王柏仁 原告 張銘發 原告 張智鈞 原告 黃士豪 原告 李宗女 原告 曾芷楹 原告 官隆政 原告林寶雲原告王蘇祝原告賴簡淑君原告 林湘妍 原告 林秋如 原告 林博祥 原告 廖花 原告 林金榮 原告 張伊伶 原告 張啓超 原告 蔡瀞慧 原告 陳冠群 原告 游佳淇 原告 陳漢毅 原告 江宗賢 原告 陳秋月 原告 游浩宇 上列原告共同送達代收人張智崴被告 陳元忠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王憲義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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