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 羅秀英 原告 林美珠 原告 范阿雲 原告 吳鬧猛 原告 邱蘭嬌 原告 王余玉秀 原告 陳錦雲 原告 葉蘭香 原告 王敏傑 原告 王敏豐 原告 王明莉 原告 王易同 原告 詹水枝 原告 游麗瑩 原告 黃冠雄 原告 黃婕芸 原告 李秋雪 原告 呂信怡 原告 洪喬甄 原告 謝秀枝 原告 蕭麗芳 原告 石王 阿美 原告 羅淑咲 原告 官秀媚 原告陳全承原告李張玉花原告張貴花原告 何嘉倫 原告 王明月 原告 林淑娟 原告 黃淑端 原告 簡來有 原告 鍾淑真 原告 廖秀清 原告 林詩聖 原告 謝汨美 原告 李仙芝 原告 鄭士永 原告 牛月華 原告 黃淑惠 原告 黃淑鈴 原告 黃鴻權 原告 王明聲 原告 李怡華 原告 張家鈴 原告 陳宏宕 原告 黃勤妹 上列原告4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王易同
陳品涓 原告 陳桃 原告 陳安樹 原告 邱湘璇 原告 陳清綉 原告 陳文成 原告 林淑芬 原告 陳彥雄 原告 林宏盛 原告 李容慧 原告 陳泓羽 原告 陳沛彤 原告 林歆芮 原告 林鏡 原告 陳周星 原告 鄭光森 原告 黃景臻 原告 鄒戴員 原告裘 郭雀 原告 許賴 阿鴦 原告 許德志 原告 張月卿 原告賴 褚彩美 原告 許德民 原告 許英藏 原告 王牡丹 原告 蔡秀蘭 原告 陳正忠 原告 嚴文苓 原告 范月嬌 原告 崴勝 企業 廖綋棋 原告 陳義國 原告 陳楊雲 原告媚迦企業社陳品涓原告 黃美玉 原告蘇起原告 陳容得 原告 蘇鈺茹 原告 范秀梅 原告 黃文隆 原告 周瑞婷 原告林 李吟香 原告 李瑞婷 原告 李瑞娥 原告 鄭碧繐 原告 蔣明軒 原告 徐碧蓮 上列原告9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陳品涓原告 吳金玫 原告 仟意晶 企業社原告 陳奕蓁 原告 李琍如 原告 章可芸 原告 林哲玄 原告 吳錦梅 原告 邱怡潔 原告 吳金錢 原告 宋萬富 原告 林曾玉梅 原告 楊春香 原告 胡淇翔 原告 胡淇程 原告 郭紅櫻 原告 廖盈凱 原告 陳睿軒 原告 吳家雯 原告 陳浚祥 原告 江衍威 上列原告2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吳金玫送達代收人陳品涓被告 陳元忠 被告 劉筱娟 上列被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張堯程 律師被告 洪麗淑 被告海峽商報有限公司被告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王憲義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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