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24號原告 張隆名 訴訟代理人 張夫韓 律師被告 許坤田 指定送達: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上當事人間因瀆職等案件(106年度自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瀆職等案件,業經本院106年度自字第4號刑事裁定駁回自訴,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尚安雅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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