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林怡均 被告 戴梧秋
穩誠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代表人 許金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審交簡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何宇宸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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