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原告台灣公主遊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本宏 被告台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智淳
游培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95,06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9日以106年度補字第2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