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炳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6年1月17日核發106年度司促字第1449號支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7,7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