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88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宜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正雄 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