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0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1,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3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 余佳玲 ,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林奕宏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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