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579號原告神龍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翠華 被告 溫冠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壹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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