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483號原告新北市三峽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 訴訟代理人 劉妙色 被告九峰建設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邱繼峰 被告邱金順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0萬元,應繳裁判費30萬9,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萬8,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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