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662號原告汎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慶豐 律師被告仙境傳說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伍拾肆萬 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5年9月18日簽訂「仙境傳說社區物業管理維護契約」,由原告就被告社區之一般事務管理提供服務,期間自95年10月1日起至96年9月30日止,為期十二個月,服務費為每月新台幣(下同)54萬元。嗣雙方同意於96年6月30日提前終止契約,被告並立具同意書、切結書,承諾待其報備核准及銀行帳戶解凍後,即如數清償積欠之服務費。詎被告於報備核准及銀行帳戶解凍後,僅清償96年四、五月份服務費,而同年六月份之服務費54萬元,至今尚未清償,雖經原告多次催告,仍未置理。為此,請求被告給付5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契約書、報備證明、同意書、切結書、存證信函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原告依據管理維護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54萬元及自96年8月17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