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二○號
原告日商東京三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法定代理人 中村繁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陸仟叁佰肆拾壹萬零壹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拾肆萬伍仟柒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佰陸拾叁萬柒仟壹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陸拾叁萬柒仟零伍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B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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