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文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張宇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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