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葉政衛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97年3月26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8年8月1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1月2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4日,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12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