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1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至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究諸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業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643號判決無罪確定在案;而觀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0.45公克),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檢驗結果呈現大麻陽性反應,揚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2年9月2日調科壹字第080006733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考,稽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規定,洵屬違禁物。茲檢察官就前開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除誤植引用法條「刑法第40條但書」應更正為「刑法第40條第2項」外,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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