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2號原告 朱姮儒 被告 王凱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案號:110年度易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揚奇
法官李怡靜法官郭育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