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陸企業有限公司潘秋梅黃國恩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李碧琴 、黃雅慈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6份。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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