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88號上訴人淮祐工程有限公司即原端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麗加 被上訴人全球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志鵬 訴訟代理人 朱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尚有事實未盡明瞭(關於上訴人請求返還附表一編號13至18所示支票之法律關係有待闡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賴恭利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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