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00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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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消債核字第10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00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沁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 林心怡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沁怡」。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程序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欣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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